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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骗取出入境证件
发布时间:2009-04-08

                  严禁骗取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二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施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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