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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非法出境、入境
发布时间:2009-04-08

                   严禁非法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五  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护发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 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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